协会章程


北京钢结构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钢结构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或本团体) 英文名称是 Beijing Steel Struc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SS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及周边地区钢结构行业工程总包、建设、设计院所(优化设计)、钢结构设备、钢结构制造、安装、软件、咨询、监理、原材料、辅助材料、屋面材料、维护材料、项目管理、钢结构检测、钢结构建筑加固以及轻型钢结构(集成)房屋、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制造行业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绳;以“推动企业发展,进行业提升,解决企业诉求,协调行业自律”为宗旨;以“服务企业,搭建桥梁”为理念;以打造创新型协会为目标,通过“搭建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渠道、强化服务手段”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北京钢结构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 106 号自然新天地大厦 908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北京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主力抓好钢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北京及京津冀地区钢结构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搭建好产、学、研、政、销服务平台,做好产业衔接工作。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居间咨询服务。

  (三)开展对北京钢结构行业企业、企业家、企业总工和优秀(金奖)工程的评定表彰工作;开展行业诚信\质量诚信自律工作。

  (四)开展平台搭建对接服务。组织召开行业研讨会或高峰论坛;组织钢结构行业全产业链供需对接活动。

  (五)办好行业发展内参、刊物和网站,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信息,增强竞争力。

  (六)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设计、施工、管理经验,提高北京钢结构行业综合水平。

  (七)开展钢结构行业职工技能再提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京津冀钢结构焊工职业技能邀请赛”活动,提升钢结构企业焊工素质和焊接质量。

  (八)成立专家委员会,积极开展技术论证、科技创新、成果鉴定、成果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协调钢结构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编制;完善专家服务工作,组织专家为北京钢结构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九)制定行业规范、行约、行标,监督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十)基本任务的实施由本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时工作重点提出实施方案,并拟近期与中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北京及周边地区钢结构行业工程总包、建设、设计院所(优化设计)、钢结构设备、钢结构制造、安装、软件、咨询、监理、原材料、辅助材料、屋面材料、维护材料、项目管理、钢结构检测、钢结构建筑加固以及轻型钢结构(集成)房屋、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制造行业等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收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证收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0 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8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自然新天地大厦908室

电话:010-58031630

邮政编码:100068

电子邮箱:1113750636@qq.com

扫一扫,关注我们

网站备案:京ICP备16059772号-1